首屆 研經會 第3講

第三講

本書第一大段之分析

第一章

大旨 ── 保羅與福音及偽師與異端之比較

分段 ──

(一)本書之小引(一至五節)

(二)偽師與異端(六至十節)

(三)保羅之蒙召及其所傳福音之來歷(十一至二十四節)

第一段 本書之小引(一至五節)

(甲)恩惠平安(三節)諸書信問安中祝福之言,其次序皆如此(哥前一之三彼後一之二)先恩惠而後平安,世人如不在主恩典之下,必不能得平安;蓋平安之源,乃主基督。彼之名稱,為和平之君。(賽九之六,七,路二之十四)故保羅云:願恩惠平安從父上帝與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歸與你們。(一之三)凡不主者,不特不得平安,且主之震怒常在其身上;(約三之三十六)試思吾人每當戰爭之時,其最需求者何?非平安乎。故平安實為人類第一之需求,不特戰爭時然,平常亦然。如人之身心,家庭不得平安,其能工作乎?即此一事,亦足以顯明主道之為人類之第一需求矣。耶穌曰:我留下平安給你們,我將我的平安賜給你們,我所賜的,不像世人所賜的。(約十四之二十七)兄姊們!吾主賜吾人如此屬靈屬天之完全平安,汝曾得享否?(太十一之二十九)若多求主恩,必多得主之平安矣。

(乙)(四節)在此表明主為吾人所成全之救贖,不特關於已過罪惡之得赦免,及未來身體之復活,以享永生。其最要者,為現在的,今生的,如此節所云:救我們脫離這罪惡的世代。曾蒙主血救贖的兄姊,主的救恩曾使汝之身心脫離這世代的罪惡,使汝不為此世的罪惡所攪所勝否?主耶穌至終為信徒向上主之祈禱說:我不求你叫他們離開世界,只求你保守他們脫離那惡者。(約十七之十五)脫離這罪惡的世代一語,尚有一義,即主之救恩,能救吾人免與此罪惡之世代同受審判,同遭沉亡,而作燭世之光。(腓二之十五)故吾人當聽此天來之聲曰:我民哪,你們要從那城出來,免得與他一同有罪,受他所受的災殃。(啟十八之四)

第二段 論偽師與異端(六至十節)

在本段中吾們應有三個問題

(甲)偽師為何要傳異端呢?

(乙)何為異端?

(丙)異端的結果怎麼樣?

異端的原始,是因「就人」與「求悅於人」。他要投合人,不惜將福音更改了!所以異端的產生,無論是由於科學的,哲學的,或心理學的,總總是由「人智」兩字而來。世人之智慧,是釘主於十字架;(哥前二之八)故異端也是將主再釘了十字架。如(哥羅西書二之二十至二十三)所說:異端似乎是有智慧,然而正用的時候,就都敗壞了,其實在克制肉體的情慾上,是毫無功效。

然而偽師因何要傳異端?還有一個原因,就是「環境」。「在提後四章三四節」保羅說:時候要到,人必厭棄純正的道理,並且掩耳不聽從真道;是以傳純正道真的人,是很難得人人喜悅的。由此,傳道欲避免「藐視」與「艱難」,遂將真道加以投合人心的言語,如在本書六章十二節保羅說的很明白,凡希圖外貌體面的人,都勉強你們受割禮,無非是怕自己為基督的十字架受逼迫,在五十一節保羅又說:弟兄們,我若仍舊傳割禮,為甚麼還受逼迫呢?若是這樣,那十字架討厭的地方就沒有了。(參看一之十)因此,傳道者在不知不覺之中就離棄了正道而入於異端;以致己受其害,而害他人。他們的結果 ── 就是被咒詛。(一之八)保羅說:無論是我們,是天上來的使者,如傳異端,皆受此刑;決不能因其學識,與地位而倖免。是以吾人處今日之教會,更當常存敬畏主之心而作工而施教,以免陷入魔之網羅。(箴二十九之二十五,哥後七之一)

第三段 保羅之蒙召及其所傳福音之來歷(十一至廿四節)

此段於第二講中已大概說過了,今可將福音二字略論一下,

由(一章六節),可知福音就是「基督之恩」,其有四義:

(一)因信基督而稱義,(二之十六)

(二)因受基督而受聖靈,(三之十四)

(三)因信基督而有新生命,(二之二十又四之六)

(四)因信基督而為上帝之後嗣,(四之七,三之二十六至二十九,又羅八之十六,十七)

歸納一句說:福音就是基督耶穌。如(馬可一之一)所說:上帝的兒子耶穌基督福音的起頭;由信耶穌基督,即能與耶穌基督同享一切在天,在地,屬身,屬靈,今世,來世之福樂,那就是福音的果效。讀(羅八之十七)請注意「和基督同作後嗣」一語,又看(哥前三之二十二)保羅說:或保羅或亞波羅,或磯法或世界,或生或死,或現今的事或將來的事,全是你們的!

但迦會中有人另傳一種福音,與他們所領受的不同。(一之九)他們在基督之外,又加上了割禮守日月節令等之儀文。於「信」之法,又添上了「行」之法,那偽師所傳的,就是 ── 「要得救,當信基督,亦當守律法。」因為這亦有片面的真理,所以那傳此異端之人,仍稱他們所傳的為「福音」;故保羅在(一之七)說那并不是福音,不過有些人攪擾你們,要把基督福音更改了。領袖們,吾人如不效法保羅及使徒們,由主所領受的完全傳於信徒:那恐怕吾們不堪為主的忠僕,所傳的也不是福音呀!(哥前十五之一至四,彼後一之十二至二十一,約一書一之一至四)

第二章

大旨 ── 論保羅之品格及其信仰

分段 ──

(一)保羅怎樣愛護信徒?(一至五節)

(二)保羅怎樣和處同勞?(六至十節)

(三)保羅怎樣忠心規友?(十一至十四節)

(四)保羅怎樣信仰基督?(十五至二十一節)

第一至第三段,在第二講中詳細論過了,茲僅擇一件前未論及之事論之如下 ──

(甲)保羅十四年後之上耶穌撒冷 ──

這是指保羅信主後之十四年而言,約在主後五十年;其事實見徒十五章。由該章二節,如此一班人之上耶路撒冷,是會眾的意思。然在本章二節,保羅則說:「是奉啟示而去的。」這兩方都是真的,眾人雖取決了叫這一班去,然而保羅也得了主的啟示;所以就他自己個人,可說是奉啟示而去。在此頗有教訓,教會今有一派,以為眾人取決,就是主旨;那是很危險的,你看釘耶穌在十字架,豈不是全體取決的麼?(太二十七之二十三至二十五)或以為那是未信主的人的意念,當然是有錯誤;比較教會自有不同。吾們試看當日耶路撒冷教會的領袖,如何叫四人與保羅同行潔禮,入殿守節,(徒二十一之二十三,二十四)以至發生絕大之風潮,由此保羅失其自由者四五年之久。此舉有無錯誤?即如彼得等之補選瑪提亞為使徒亦恐非主旨。是以吾人在群眾中,當追求徒十五之二十八所言之辦事精神,即「聖靈與群眾之同意。」更當愛慕安提阿教會之經歷,即群眾之意念行動,皆由聖靈之指導而發;專心禁食祈禱,以候主旨之啟示。(徒十三之二)所以個人言,亦當凡事直接祈禱上主。眾意如係合於主旨,汝必行之心安;否則求主,主必為汝開路,打消眾議,更變眾心,主必為汝成之,以免汝之行錯,徒勞無益。其他一方之錯誤,即在於獨自行動,不與眾商,此亦為不合,且其危險甚大。蓋汝即投身於一團體中,即當凡事與眾同心,方免紛亂。即或主有啟示亦當忍耐切禱,求主感動眾心,使眾明白,免失相愛聯絡之道,以致團體破裂。忍耐切禱,更可免誤以己意為主旨之危險,以致獨斷獨行。試觀本章八,九節保羅所云:主感彼為異邦使徒,眾領袖亦與之行右手相交之禮,為之祝福,與之合作;(十節)此為何等佳美之事,故遵行主旨者,未必一定要分別獨立,以致失於合一之道,以傷主心,而遺笑外人也。(羅十二之十八,詩一百三十三篇全)

保羅此次之上耶路撒冷,其關於後世教會者絕大即為爭得信仰之自由,將其列祖所不能負之軛,即 ── 割禮,儀文等由耶路撒冷教會眾領袖正式取決革除之。(徒十五之十,十一及二十八,二十九)又保羅此次之上耶路撒冷,既得安提約教會會眾之同意,又得聖靈之啟示,然亦帶提多同去,此事亦有關於辦事上之手續。蓋攜帶提多,即係攜帶憑證,亦為後代立證據。蓋提多為希利尼人,保羅引之歸信耶穌,然未嘗使之受割禮,此為保羅工作上之憑。又提多在此大會議中,仍無人強之受割禮,(三節)此又可為後代教會免異邦人受割禮之真實證據。是以吾人於教會之辦事上,亦當手續完備,證據確實,以免爭端。凡所經眾取決之事,亦當豋入記錄,以資參攷,而垂永久。

第四段 保羅怎樣信仰基督?(十五至二十一節)

本段聖經,本應歸入下段,因為那是屬於神道的論證,今讀這幾節聖經,便知道保羅的信仰如何了。

(十六節)本節已將第二大段的大旨標明了:就是稱義之道,是因信耶穌基督,──不是因行律法。故他毅然決然說:凡有血氣的,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。這是全稱的斷定,世間並無其他救法,如徒四之十二所說:除他(耶穌)以外,別無拯救;因為在天下人間,沒有賜下別的名,我們可以靠着得救。到稱義的地位,祇有一條路,就是信之路。行之路,祇能引人到被咒之地位;(雅二之十,本書三之十至十一)保羅說:連我也信了基督耶穌,這是保羅將他本身的經歷,來作聖道的保證。我們若能於一切的教訓上,皆有如此經歷之實證,那教訓便成為至有能力的了。

(十七節)對於得救,是完全由信,不能有絲毫行之功在於其中之道,是一節很有力量證明,吾人試作圖以明之

罪人由信基督而得稱義(十六節)

(甲) 稱義 ─── 基督 ─── 罪人

然就本節(七節)之義分析之即──

(乙)──┐
    罪人│四
      └───┐
      賴基督│三
         └───┐
         信基督│二
            └───┐
             罪人│一

若罪人因信賴基督,仍然至一罪人之地位,即可斷定基督是叫人犯罪的。如是基督的死,不僅是徒然,而且是引人犯罪的了:這樣看來,行之法,是永遠不能與信之法并存的,又可作圖以證明之 ──


         ┌─信基督─┐
  (丙) 稱義─┤    ├──罪人
         └─行律法─┘

(丁) 稱義 ── 行律法 ── 信基督 ── 罪人

丙圖是二-一節的解說;那就是人不必定由信基督,亦可由行律法達到稱義的地位。由是基督十架之功,并非獨一之救贖,如是其死徒然;

丁圖是證明罪人信基督,仍要再經行之法,乃能稱義;則基督流血救贖之功,為不完全。

故罪人欲得稱義,其唯一之法,即信基督。如甲圖。

(二十節)為本書第一之要節,在第一講中經已分析,又因其屬於第二大段故歸第四講再詳論之。


講員: 趙柳塘牧師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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