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言
大家喜歡看有圓滿結局的電影或喜劇嗎?聽說幾年前有人投訴電視台,說他們所有的劇情都是以大團圓終結,感覺很悶。我想我們多數希望自己的生命會有個圓滿的結局吧,不過生命和藝術是有分別的,在戲劇的大結局裡,我們很多時候看到惡有惡報,善有善報,在真實世界卻未必如此,傷害我們的人可能是親人,朋友,同事。如果他們也跟劇情一樣遭到惡報,是不是一個美好的結局呢?所以有時候,如果想要好的結局,我們就要饒恕,讓大家一起可以生活。可能有人問,我今天不是講「以眼還眼」嗎?是,兩者都要並存。
以眼還眼的公義
除了今天的經文裡,「以眼還眼」也在其他經文有出現,有一個值得記住的重點是,這些經文出現在法律的條文裡,這些是法律的原則。它不是教導我們如何報仇,而是在審案時要以眼還眼,用我們現在的解釋,就是懲罰必須要跟罪行相稱,若有人偷了一支鉛筆,沒理由要監禁他十年。聖經待人一視同仁,但在古代近東卻不是如此,他們有階級觀念,若犯法的是官員,可能他不需要面對審判,反而一個奴僕犯法就可能會判死刑。但摩西律法面前,人人平等。
舉個例子,記得摩西擊打磐石的片段嗎?不是指十七章,那次是神吩咐他去擊打磐石。另一次是神要摩西去吩咐磐石出水,不過那時摩西已經忍無可忍,要打亞倫呢還是打磐石呢,最後打了磐石。擊打後,雖然神仍然讓磐石出水,但祂並不喜悅,後來就不讓摩西進入迦南地。摩西在申命記再次提及這件事:「但耶和華因你們的緣故向我發怒,不應允我。」(申三26)摩西還有些憤怒。大家會否覺得摩西有點委屈?很可惜?他付出那麼多,現在因為那些人一直刺激他而做了一件小事,為什麼神不體諒他,不讓他進入迦南地呢?
我們會否覺得很不公義?但相反,這才是公義。我們看之前的領袖如米利暗,他們違反了上主的命令,他們都會面對不同的懲罰。那麼摩西呢?摩西是頒發律法的那位,上主會否給摩西網開一面呢?原來摩西都沒例外,他們明白這是以眼還眼的公義。之前有人犯了嚴重的罪是判死刑,就算現在摩西是重重擊打磐石,都不是死罪,不過他是領袖,他不是應該成為榜樣嗎?所以他沒法進入迦南地。這就是以眼還眼的公義,他犯的罪和懲罰是相稱的。
我們要記住另一點,「以眼還眼」不是代表最低,而是最高的懲罰,不排除有低一點的懲罰。不排除一個代替的懲罰:例如給錢(罰款)。舉個例子:「倘若那牛向來是牴人的,牛的主人雖然受過警告,仍不把牠拴好,以致把男人或女人牴死,牛要用石頭打死,主人也要被處死。若罰他付贖命的賠款,他就要照所罰的數目贖他的命。」(出埃及記二十一29-30)代替贖命的賠款數量是由審判官來判定,雖然價格不菲,但不需要償命,所以有代替的方式。因為在一些情況下不需要最高的懲罰,而是有代替的方案。
在其他經文也看到有的人想要「以眼還眼」的公義:「8將要被滅的巴比倫哪,用你待我們的惡行報復你的,那人有福了。9抓起你的嬰孩摔在磐石上的,那人有福了。」(詩一三七8-9)你有聽過講道會講這段經文嗎?很明顯這段經文充滿了憤怒和報復心情,他們很想報復巴比倫。必須提及,不要以為只有我們現代人對「摔死嬰兒」感到驚訝,因為當時的人也有同感。以前的人是否經常摔死嬰兒呢?當然不是,所以這是報復。但記得這個報復的禱文是跟著摩西律法,對他來說不是錯誤的。
那段經文另一個翻譯是:「用你來對待我們的惡行,對待你們。」你怎樣對待我們,希望怎樣對待你們。希伯來文很清晰,因為是同一個詞語。所以詩人要表達一個以眼還眼的訴求,盼望神將這種公義降臨到巴比倫。還有一樣,詩人是在這裡,而不是走出去找巴比倫人算賬。這就是「以眼還眼」的公義。
約拿也是另一個例子,他也是要求一個以眼還眼的公義,亞述是做了許多邪惡事情的一個邪惡的國家,神不是應該施行公義來審判他們嗎?因為他跟隨的是傳統的「以眼還眼」的公義,約拿應該是北國的公民,當時北國公民一定是恨惡亞述人。後人看這段經文,他們會知道亞述滅了北國,所以反而會認同約拿的想法。原本在北國的人,甚至後來的北國讀者也會認同約拿這思想。這個不是公義嗎?這不是聖經裡看到的「以眼還眼」的公義嗎?不是叫上主超越以眼還眼,只要按照他們所做的對待他們就可以了。不過就算理由有多充足,就算他們認同約拿也好,原來神不是用「以眼還眼」的原則來行事,神希望他們認罪悔改,神看到他們悔改就不再計較了,約拿因此就憤怒了。
新约的「以眼還眼」
我們說的這些,就是舊約的律法,和之後一些人所說的跟律法有關。但我們絕對不能忽略耶穌如何講解「以眼還眼」,祂在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八到四十節提到這段經文,祂重新解釋這段。學者稱這對話為「六個對立話之中的其中一個對立話」,就是這些對立話讓我們覺得舊約的律法被淘汰了:「你聽到他們這樣這樣說,我跟你說這樣這樣說,」感覺好像是舊的電話被新的電話取代了,就算不扔舊的電話,也會把它收起來。我們可能也這樣看舊約律法,但舊約律法也是神的話語,難道上帝的話語會改變嗎?那麼以後會否新約也會改變呢?不會的。因為耶穌不是改變律法,而是支持律法。耶穌教導他們如何把律法應用在日常生活裡,這就是「道德倫理原則」,律法在律法情況是對的,但有時候把律法套落在我們平時生活裡,反而是錯的,這個稍後處理。
現在想證明「對立的話」不是律法。耶穌說:「我跟你說……」之後說的內容不是新的律法,何以得知呢?若這些是律法的話,該如何執行呢?律法說不可殺人,但耶穌說恨你的弟兄就等於殺人。那麼你如何執法?「你恨你弟兄,」「我沒有,」「看你樣子就知道你恨弟兄。」這該如何執法?這不是法律,這無法執行。
如果一個人侮辱了對方,然後口所說的話成為了證據,這也不足夠,因為證人作證時會說是因為他先挑釁了對方。所以如果這是個法律,是很難執法。接下來兩個例子就更難:「不可行淫」,耶穌說:「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。」這又如何執法,如何證明呢?「愛你的仇敵,為他禱告。」這又如何執行?難道看對方的面色?所以如果這些是法律,是無法執行的。但如果說是道德原則,那就不同了,這是我們跟神之間的,別人不知,但天知。在日常生活裡,神是知道的,你在心裡犯罪,上主是知道的。
我給另一個例子,看似跟律法有衝突。當摩西律法提及起誓,通常是在審理案件時,證人需要起誓,因為當時沒有DNA測試,而是靠證人,譬如有的案件審來審去沒結果,那個人就起誓聲明這件事與他無關。但耶穌說不要起誓,是就是,不是就不是。請問這兩樣為什麼有衝突呢?為什麼耶穌說不可以做這個,可以做那個呢?你可以起誓,也可以做一個正直人,一個正直人是在法庭可以起誓的,兩者沒衝突。我想證明的是,耶穌不是推翻律法,而是審理案件時起誓是對的,但日常生活沒必要常常起誓,如果你為小事情起誓,很明顯是因為別人不相信你,似乎你也不是一個正直人啊。這是濫用起誓的情況。有的人拿自己頭髮來起誓,耶穌說你無法把你的頭髮變白變長變短,你為什麼還說這些呢?你說的話,對就對,不對就不對,這個是日常道德的原則,不是你在法庭裡可不可以起誓,因為跟摩西的律法,起誓是可以的。
還有一個重要的,耶穌沒有淘汰舊約律法,祂沒刪除「不可殺人」,這條律例仍是對的,耶穌是想讓這個律法的原則, 應用在我們的日常生活,但它出現的形式不是按照字面意思出現。
「以眼還眼」不是錯的,這是指懲罰必須要跟那個罪相稱,但把這應用在外面日常生活就有問題,我們不就會成為很報復心很強的人:「以牙還牙,以眼還眼。」耶穌說不是,你要做的是超越這些。我們需要公義,但我們在日常生活裡超越這種公義。耶穌教導我們饒恕。關於以眼還眼還有另一點,如果耶穌把饒恕的教導變成律法,這會是不好的律法,甚至是錯誤的。在法庭上為什麼不分黑白呢?罪人不是應該受審,無辜人應該得釋放嗎?可能大家讀這段經文會想到這個問題,就是不抵抗惡人,那不就惡道橫行?
當然不是,因為耶穌怎麼會教導這個呢?當然在法庭裡,公義要伸張,惡人要受到懲罰,而不是容忍。耶穌不是教導我們新的律法,但我們不是在法庭裡,而是我的朋友得罪我,現在我要決定是否以眼還眼?耶穌說不好。在日常生活裡,我們應該饒恕,容忍。
小結。身為一個律法,「以眼還眼」是對的,但如果把它直接應用在我們日常生活裡就是錯的。
超越「以眼還眼」的公義
那麼我們應該怎麼辦呢?從這段經文可以學到什麼呢?「以眼還眼」在教導我們,必須要生活裡秉行公義,有時候這不容易,不論在教會或其他場景,特別是做行政的肢體會體會這個難處,誰想做那個壞人呢?人人都想做好人,但必須要有人出頭來宣布懲罰。當一位老師要告訴學生,讓他知道成績不及格,那位老師會思想如何做?「算了,拉高分數吧。」如果老師這樣做,那就不公義了。所以,秉行公義是困難的,「以眼還眼」告訴我們應該去做。但按照剛才所說,這是最高的懲罰,我們不一定要執行最高懲罰,會否有低點的懲罰也符合要求呢?並且做錯事是一個很處境化的事情,所以有時候用別的方法取代懲罰,甚至這樣做才是對的。
我自己有個見證。我剛去浸會神學院教書時,我教希伯來文,剛畢業的老師是很辣手的,我秉行公義,他們不及格就不及格,甚至把水平拉得很高。有位學生雖然合格,但拿了很低的分數,他來找我說:「請給點恩惠吧。」我當時不是不肯,但這樣不公義,低分就是低分,但我明白這個會拉低他整體分數,可能因此無法畢業。為了一課希伯來文而做不了牧者,這是一件對的事情嗎?他也沒說想要讀希伯來文,是我們逼他讀,可能他以後永遠不會再碰希伯來文,為什麼我因此要刪除他做牧者的可能性呢?於是我掙扎如何幫他,但同時還要秉行公義。
最後我想通了,考試只是用三小時翻譯,他做不到,但如果我給讓他把這考試帶回家做,做得最好然後交給我,然後我把分數降低一格,譬如如果拿了B,就變成B-,但也是可以接納的成績。他為這個方案向我連連道謝,他就因此過關。
感謝主,他後來成為一個好牧者,這是一個開心的例子。甚至因為他,讓我以後在考試時給一個選擇,就是可以帶回家做,不要問別人,做多久都可以,但我會把分數降低一格。這是一條生路。所以秉行公義是對的,但會否有別的方式做到這段呢?
我們要超越「以眼還眼」的公義,這就是耶穌教導的憐憫和饒恕。當「罪」出現,會帶來很多不公義,若不懲罰就不公義,懲罰也可以不公義,因為很多時候這懲罰也一併懲罰犯罪者的家人,那個罪人的親人也會受到牽連。想想剛剛的例子,如果我堅持他不合格而導致他無法畢業,他的家人和他牧養對象都會在「被懲罰」的範圍內。所以「罪」一出現就一定會有不公義的情況。
之前不是讀過十誡嗎?「不可跪拜那些像,也不可事奉它們,因為我耶和華 -- 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。恨我的,我必懲罰他們的罪,自父及子,直到三、四代;」(出二十5)會否覺得神何必要懲罰三四代呢?要這樣解釋:不要只看第五節,也要看下去:「愛我,守我誡命的,我必向他們施慈愛,直到千代。」(出二十6)很明顯,這「千代」不是按照字面去解釋,太划算了吧?我現在事奉主,一千代後上主也賜福嗎?這是代表很久的意思,所以有個對比:三四代對比一千代,很多的祝福對比很小的懲罰。看經文不要只看三四代¬,不然就覺得神很小氣,這根本是個「小懲罰對比大祝福」的比喻。我們要問,為什麼要三四代,四五代可以嗎?
原來這跟他們居住環境有關,他們住的地方類似古代四合院,爸爸、大兒子、小兒子分別住三間房間,在類似四合院的環境裡。如果大兒子和小兒子結婚生子,那就三代同堂,有四代嗎?也有,但很難,那個人要很早結婚生子,並且最老的不去世,那就四代同堂。不論三四代,也很有福氣,自己兒子生了孩子,一家人開開心心地生活,但上主的懲罰來臨,為什麼三代都受到影響?無辜人都受害?猶大滅國時,敵軍不是只殺罪人,很多無辜人也同樣被殺。神的審判一到時,很多無辜人也受到波及,所以最好不要有罪,不然就沒有公義。所以神不想有罪進入世界。猶太人有個說法,如果要救一個人,不只是救一個,而是也救了他的後裔,如果他死了就沒後裔。若殺了那個人,也代表殺了他的後裔,這就是影響他人的原則。
圓滿的結局需要付代價
最後上主如何秉行公義呢?祂要拯救我們,但不能像個暴君說:「ok」就沒事了,因此祂差派耶穌基督為我們死,以眼還眼,以命換命,神的兒子的一個生命可否代替全世界罪人的生命呢?可以的。神兒子的命拯救我們所有人的生命。
當然,饒恕不簡單,並且有很多問題。剛才提到公義的問題,罪人是否要付出代價呢?要受點苦呢?要受多少呢?並且誰應該主動發起和解,什麼時候開始和解呢?被侵犯的人是不是要先平息怒氣呢?並且如何做到呢?還有,饒恕有沒有限制?我們知道上主可以饒恕所有的罪,但我們在社會上, 同樣赦免所有的罪嗎?我沒有絕對的答案,我想說,整件事不容易,但我們需要思考。羅馬書教導:「若是可行,總要盡力與眾人和睦。」(羅十二18),不要挑起工作,朋友,家庭的戰爭。和合本的十九節說「不要自己伸冤,」那個字是不要為自己報仇,而是讓神為你報仇。就算保羅覺得我們在這個情況,我們也不要報仇,我們要跟主耶穌的教導。
最後我想找個例子來結束,我想到舊約約瑟的例子。我們都知道他的哥哥們把他賣到埃及做了十三年的奴僕,甚至差點自己的性命也不保,當波提乏的太太冤屈約瑟非禮,這可是死罪,可能波提乏自己也不信,如果這個大官員信自己太太的話,約瑟一定沒命,但這是我的想法。最重要的是,約瑟被自己人出賣,有可能他剛開始被抓的時候覺得哥哥們跟他開個惡作劇,但當他發現哥哥們恨惡到這個地步,約瑟應該是十七歲,這對他有多大的創傷呢?
世界輪流轉,怎知現在他成為了宰相。請問,他是奴僕時不能回去找自己家人,為什麼當他是宰相時沒找自己家人呢?真的有人問這個問題。是不是因為政府工作所以分身不暇?但他不能派人嗎?很明顯這是他自己的決定,因為他心情複雜,愛自己爸爸,想見自己爸爸,但對哥哥們都有恨,約瑟不知道見到他們會有什麼反應,所以可能因此而拖延。
但人生有多少個十年,最後不是他去找哥哥們,而是神把他們帶到約瑟面前。當約瑟認出面前的哥哥們, 他有什麼想法和感受呢?他可以什麼都不做,因為他們沒認得他,過了十幾年,個子高大了,並且埃及人的打扮和迦南人是不同。閃族滿臉鬍鬚,但埃及人卻不是,並且哥哥們在下面俯伏時,敢抬頭向上看這位宰相嗎?最重要的是,他們做夢也沒想到站在他們面前的是他們的弟弟。約瑟什麼都不做,給他們糧食後打發他們走,但如果這樣的話,他就失去見自己父親的機會。他甚至可以做得更差,就是監禁懲罰和殺了他們。但若他這麼做,他也懲罰了自己的爸爸。如果要美滿的結局,他要做什麼呢?饒恕他們。
好結果是需要付出代價,我們的生命也是如此,沒有保障的。你饒恕別人,不代表別人接受你的饒恕,他可能不覺得自己有問題。如果你主動跟他和好,不代表他願意跟你談話,並且最重要的是你肯不肯饒恕?我用「饒恕」這個字,而不是「赦免」,因為只有上主才能赦免罪,我們做的是饒恕,不向對方發怒,並且復和。
有人說過一句話:「有時饒恕帶來的痛苦,比那個人給我們的痛苦更加痛苦。」那我們為什麼會饒恕呢?不饒恕是痛苦,饒恕反而更痛苦,既然如此,我們不饒恕吧?但那個人繼續說:「不過,如果我們不饒恕,我們不會有平安。」因為天天帶著仇恨,持續幾十年。馬丁路德金說過:「黑暗不能驅走黑暗,只有光才能驅走黑暗。恨不能驅走恨,愛才能驅走恨。」約瑟願意做這件事,他願意放在以眼還眼這個原則,他不認識耶穌,但他做的是跟耶穌的教導,超越了以眼還眼的原則,去赦免,復和,所以他的故事是一個大團圓的結局。
我們呢?我們的生命有沒有什麼痛楚和這些負面的情緒呢?我們想要圓滿的大結局呢?我們願意為此付出嗎?阿們。
講員: 黃福光博士
傳譯: 郭星燁牧師
速記: 周以心傳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