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8屆 研經會 第4講

第四講  超越文士的義 (二)

──誠實與完全的愛──

 

今日,我們會繼續思想其餘的三個例子。特別提到誠實,完全的愛這兩方面。主耶穌所給予我們生活上很重要的教訓,如果我們曾經蒙神的恩惠,領受過神的慈愛,我們要效法神,讓神那生命的本性流露在我們的生命中,要突破一般生活方式,以耶穌基督我們的主,成為我們生命中真正效法的榜樣。

 

《馬太福音》提到兩個重心:

 

(一)誠實真理

 

「你們又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,說:『不可背誓,所起的誓,總要向主謹守。』只是我告訴你們,甚麼誓都不可起。不可指着天起誓,因為天是神的座位。」 (太五33-34)當時一班猶太人將《舊約》律法放在以色列人面前,要求大家去遵從。《舊約》提醒人不可背誓,曾立的誓言就要實踐,不可食言。但當時的文 士﹑法利賽人卻將這誡命竄改,變成有兩種立誓:第一種是凡奉上帝的名所講的,就要遵從。反之指着其他物件所起的誓,就不一定要遵從,是有可斟酌的餘地;在他們的實踐中,嘗試將律法收窄為比較容易實行的條例,將它轉變。難怪主耶穌直斥其非:「你們這瞎眼領路的有禍了!你們說:『凡指着殿起誓的,這算不得甚麼;只是凡指着殿中金子起誓的,他就該謹守。」(廿三16)法利賽人認為,若憑金子起誓就有所不同,意思是說某些情況要遵守,但在另一些情況則可不必遵守;如指着天起誓不一定要遵守,但指着神起誓就一定要遵守。故主耶穌提醒他們:「人指着天起誓,就是指着神的寶座和那坐在上面的起誓。」(22)意即指着天與指着天上寶座上的神起誓,是沒有分別的。

 

很多時我們發現在事奉上,同樣會有取巧的情況出現。有些基督徒問是否需要十一奉獻,得到的回答不是一定要十分一,可以超過之。在《舊約》的確有十分之一奉獻的簡單指引,作為基督徒奉獻金錢的準則。有些基督徒就以一些取巧的方法,既可遵照原則,又可減少奉獻,就是按底薪計算;但其主要收入來源是從花紅,佣金得來的。由於佣金沒有固定,難作準則,故只計基本底薪,而他就心安理得,並周圍對人說他已遵行十分一奉獻。在某程度上他是對的,他用了一種方式嘗試將最終原則扭轉過來,以配合自己的情況,就好像昔日的法利賽人一樣。

 

主耶穌一開始就告訴這班文士﹑法利賽人,甚麼誓也不可起。「只是我告訴你們,甚麼誓都不可起。」(五34上)在當時的環境中,很多人都喜歡隨便承諾,又隨便食言,甚至背約﹑失信等等。因此很多人就用起誓的方式,讓神為他作證,若自己不遵從,就樂意接受神的審判。然而作為一個基督徒,一個屬神的人,他所說的每一句都應是真實的,既自知不會食言,就沒有立誓的必要。當然,這並不表示在任何情況下,我們都不可以公開﹑確定的去立誓﹑許願,就如婚誓便是。但只是一些很特殊的情況,《聖經》提醒我們,不要以為立誓就可以給予自己空間,既立了誓,就當去遵從。「不可指着地起誓,因為地是祂的腳凳;也不可指着耶路撒冷起誓,因為耶路撒冷是大君的京城;又不可指着你的頭起誓,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黑變白了。」(35-36)這裏提到在任何情況下所起的誓皆要遵守。不要以為指着自己的頭起誓就可以隨便不去遵守,因頭也是神所創造的,是神所掌管的,我們連最基本改變的能力也沒有,不能夠使一根頭髮變黑變白,既然我們連最小的事情也做不到,可見我們整個生命都是屬神的,都是在神掌管中。因此我們所講一切的話,無論指着甚麼起誓,都必須去遵行。

 

而更重要的,就是若我們所說的都是實話,就沒有起誓的必要,誠如主耶穌說:「你們的話,是,就說是;不是,就說不是;若再多說,就是出於那惡者。」 (37)在是和不是之外,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。《雅各書》進一步提醒我們:是,就說是;不是,就說不是。如果多過所應說的,就會落在審判之下(雅五 12)。這句話對我們來說是一項很大挑戰。尤其在這世代,誠實是愈來愈罕有的。我們不時都會看見許多欺騙的事情發生,就好像我曾看見的一位假裝瞎眼,帶着孩子行乞的乞丐,若不是看到他如常逛公司,我也不知他是假裝的。在商界工作的弟兄姊妹,很多時都會看到一些爾虞我詐的情況出現,為了爭上高位,很多人都不擇手段﹑中傷﹑欺騙等,無所不用其極。若大家有留意報章,都會看過很多關於國內許多樓房倒塌的新聞,背後就是因為貪污,有許多承建商用一些欺詐手段,偷工減料,致樓房倒塌,造成許多人死傷。不誠實所帶來的殺傷力是何等大,製造許多混亂,造成對人對己的損害。

 

《聖經》強調說:「是,就說是;不是,就說不是。」這似乎是一個很簡單的原則,但卻是今天社會所需要的一個重要的生命質素。誠實的事是需要去保衛的,當你稍一鬆懈,以為多說幾句也無傷大雅,在小事上失卻誠實,它就會變本加厲,慢慢在大問題上也更放心去欺騙。當然,在眾多弟兄姊妹中間,亦有很多很好的生命見證:有一位姊妹為了改善居住環境,屢次申請居屋,但可惜皆落空;直至有一次終被她抽中了,但當去見一些政府官員,被問及經濟情況,由於填表之時沒有做兼職,故能符合申請要求,但現在有兼職,正正超過入息限額;這位姊妹感到很掙扎,不知應否如實相告,最後決定還是實話實說,那官員聽後表示要回去再審查,後來更通知她要保留她的申請。她知道後很傷心,問是否做錯了?神是否不喜悅她說誠實話,將祝福奪走。弟兄姊妹不斷安慰她,指出神自有祂的心意和安排。想不到過了一段時間後,政府官員再次聯絡她,經商議後表示眾人都覺得她很誠實,雖然是超過了少許,但由於申報時她確是沒有兼職,故仍將單位給她!當我聽到這消息後,比她還要高興。這位姊妹的信心﹑誠實的堅持,一一被神所悅納!

 

弟兄姊妹,不單在一些原則性問題上要誠實,內心更要有信心,知道若聽從神的吩咐,神不會留下一樣好處不給你。這是《聖經》給予我們很清楚的應許:「是,就說是;不是,就說不是。若再多說,就是出於那惡者。」而出於那惡者的事情,都要面對神的審判。這是第一方面《聖經》給予我們很重要的屬靈原則。

 

(二)愛敵人真理

 

「你們聽見有話說:『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。』只是我告訴你們,不要與惡人作對。有人打你的右臉,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。」(太五38-39)表面上看來,《舊約》這律法好像很殘忍,但對當時的人來說是很重要的,這個所謂「對稱審判原則,是當時很多外邦野蠻的法例所沒有的;這些法例甚至可以容許,如果受到小小的傷害,你可以將他殺掉,甚至連他的家族亦可殺掉。但這法例一出,就清楚將報復限制於一個對稱的審判狀況之下,同時將審訊基礎給予當時負責審訊的人。他們知道基礎是應對稱的,不應多於所受傷害程度。這是當時一個很重要的審訊原則。然而,當時的猶太人卻將這審訊原則強加在人與人之間的相處,特別是在報復的事情上;你傷害了我,我就要將同樣傷害加諸於你身上。主耶穌重申《舊約》所指的是審訊,就是在法庭上一些審判原則,而不是指人際相處之間的原則。因 此主告訴他們,不要與惡人作對;意思就是說,不要去報復,縱然惡人以不義手段對待他們,也不要向他們報復或作出傷害。然後,主列舉出四個生活例子來向他們解釋。

 

「有人打你的右臉,連左臉也轉迥來給他打。」(39)為何《聖經》會這樣說呢?當你打人的時候,你會用右手還是左手?當然是用右手。那麼右手打中的,會是右臉還是左臉?當然是左臉。既然用左手才會打中右臉,那麼在甚麼情況下才能用右手打中右臉呢?就是用手背,惟有用手背才會打中對方的右臉。在當時的文化,若用手背打人,含有很強烈羞辱的意昧,表示這人是沒有價值,不值得理會的。主耶穌用了一個很極端的例子,就是當人以一種很強烈的方式來表達對你的羞辱時,你都不要向其報復,甚至受到雙重的傷害,就是連另一邊臉也給他打了,你亦不要報復。主耶穌指出一個很清楚的方向,就是不要報復。

 

「有人想要告你,要拿你的裏衣,連外衣也由他拿去。」(40)這裏所指的是一些有關法庭訴訟的問題。當時很多人都很貧窮,財產很少。而裏衣卻是一般人都有的家產,裏衣就是指長袋形的內衣。很多時在法庭內成為一般人補償品。故當有人控訴你,就要拿你的裏衣作補償。外衣,在當時來說,每人都只得一件,是一件長袍外衣。在《舊約》提到,不要以人的外衣作為典擋物品,因為他就只得一件衫;若果真的要,晚上一定要交還他,因為他要靠外衣作被,若沒有被蓋,他就會詛咒你;所以不可用外衣作為典當品。言下之意表示當我們遇到不公平的控訴,甚或失去一些個人應有之權利時,都不要去報復,反而要持守着自己的原則,生命的立場。主耶穌清楚的告訴我們,在一切任何情況下都不要報復。

 

「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,你就同他走二里。」(41)這裏亦涉及當時文化背景,在當時,羅馬軍隊在他們所侵佔的地土,特別是在巴勒斯坦地方,實行一條不明文條例,就是羅馬人有權隨時找一些猶太人為他們服務;例如當一位羅馬人搬運一些重的行裝時,他可以找一位猶太人,代其背一里路,甚至要為他安排住宿﹑作響導,作為猶太人是不可以拒絕他們的要求。所以當主耶穌背着十字架出來的時候,當時羅馬兵丁捉了一個人,就是古利奈人西門代替主搬十字架,這亦是按當時一般慣例。縱使這是一個不公平的對待,是一個強迫性服務,但《聖經》指出,若有人強迫你走一里路,你不但不要抱怨,反而要主動的為他多走一里路,甘心服務他,將一種被迫情況轉為一個主動意願,不去埋怨,願意他人能真的得着好處,得到幫助。

 

「有求你的,就給他;有向你借貸的,不可推辭。」(42)這裏雖然沒有明言是誰向我們借貸,但看上文時,似乎是曾經傷害過自己的人,《聖經》提醒我們,當這些人向你借貸時,要給予其幫助,滿足他的需要。

 

當我重新看以上四方面時,發現以上一切,在現今世代是絕對不流行的觀念。然而主耶穌告訴我們,作為天國的子民,我們非但不應去報復,反而要盡一切努力為別人的好處着想,期望別人得着最大的好處,這是我們應持守﹑堅定的立場,不論在任何環境之下,這立場也是永不改變的。

 

然而,當我這樣說的時候,不要誤會以為基督徒是一些很懦弱﹑怕事﹑畏縮的人。作為基督徒有其個人立場,但不等於我們不站在公義的立場上。誠如主耶穌 被大祭司審問時,被其中一位差役用手掌打祂時說:「我若說的不是,你可以指證那不是;我若說的是,你為甚麼打我呢?」(約十八23)當耶穌被人打了一邊臉時,祂有沒有連另一邊也給人打呢?沒有!一個有立場的天國子民,不等於懦弱,亦不等於任人欺凌,乃是放膽指出對方錯處,清楚的將祂的原則說了出來。

 

然後,主耶穌從一個被動,不同惡人作對,轉到去一個主動態度。「你們聽見有話說:『當愛你的鄰舍,恨你的仇敵。』」(太五43)有一次,一位姊妹對我說,一天,當她在街上行的時候,迎面有位少年人行得很快,並撞倒了她,一聲對不起也沒有就走了;不遠處,那位少年人再撞倒一位大漢,但今次卻被大漢大聲責罵;位姊妹表示看到他被罵感到很心涼!縱然有時未必是我們自己親手去報復,但卻想有人能為我們代勞。《聖經》提醒我們實在需要在神面前,求祂賜我們力量,深信一切都在祂的掌管中。

 

當大衛面對掃羅的追殺,他應該很憎恨掃羅才是;但當神一而再將掃羅交在其手上時,大衛都沒有動殺機,因他深知掃羅是神的受膏者,他不能殺他,甚至羞辱他。難怪掃羅看見大衛時說:「你比我公義;因為你以善待我,我卻以惡待你。」(撒上廿四17)弟兄姊妹,我們實在需要求神時常幫我們,將內心忿恨除去,並將良善放在我們心裏面,以致我們以善回應惡。一位很出名的基督徒社會學家說:「暴力只會帶來暴力,除此之外,不能成全任何事情。」「你們聽見有話說: 『當愛你的鄰舍,恨你的仇敵。』只是我告訴你們,要愛你們的仇敵,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。」(太五43-44)當時的猶太人內心很詭詐,故意將神的話語扭曲,例如《聖經》從來沒有說要恨你的仇敵;又例如將愛你的鄰舍之後的「如同自己」幾個字刪去;對鄰舍的定義,他們就認自己的親屬才是鄰舍,對一些不認識的人,他們認為可以不去愛,如此類推,仇敵當然應該恨。因此他們創造了一條新法律,就是恨你的仇敵。人內心非但不願去愛仇敵,反而去放縱自己的忿恨和情慾,這就是人內心的詭詐,並且可怕的地方。

 

主耶穌說:「要愛你們的仇敵,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。」我最近看了一本書,提及到以前一位菲律賓的牧師。當日本人侵略菲律賓時,他和其他人被關在集中營內。有一天,他無意中發現到一位姊妹被日本人利用作間牒,偷聽人們的說話,再轉告日本人知。他勸這位姊妹不要這樣做,怎知她知道自己身份被牧師識破,竟在日軍面前誣告牧師與游擊隊有密切關係,為牧師家庭帶來很多傷害和逼迫。當戰爭結束後,他得知一切皆因這位姊妹而起,內心因而忿恨不已。與此同時,得了一場大病,影響他的事奉。縱然多人為他代禱,仍絲毫沒有起色。直至有一位姊妹對他說,他之所以得病,可能由於他心裏充滿怨憤而起。牧師頓時醒悟過來,坦承他很憎恨那姊妹對他的家庭所帶來的傷害。在那時,他就向神祈禱,求神赦免他,寬恕他的怨憤和不赦免,並開始為那姊妹祈禱;不久,他就康復了。後來有一天他重遇這位姊妹,她對昔日自己所作的深感後悔,並請求牧師原諒。從那天開始,他們的關係重新建立起來。這實在是一個很寶貴的見證!

 

當我看過這見證後,突然有所醒覺,就是在愛中,能夠化敵為友,在愛裏不單可以叫自己的怨憤除去,更加能改變生命;這是雙重改變。當主耶穌提到要愛你的仇敵,這的而且確是人世間中一個確實的真理。「這樣就可以作你們天父的兒子;因為祂叫日頭照好人,也照歹人;降雨給義人,也給不義的人。你們若單愛那愛 你們的人,有甚麼賞賜呢?就是稅吏不也是這樣行麼?你們若單請你弟兄的安,比人有甚麼長處呢?就是外邦人不也是這樣行麼?」(45-47)如果因為別人對你良善,你才對他良善,有甚麼可誇之處呢?有甚麼地方配得賞賜呢?《聖經》說:你要效法天父,祂將恩典給好人,也給壞人;如果你要被稱為天父的兒女,你就要學習神這種生命的質素。

 

有一位長者很清楚道出:「以惡報惡是屬於魔,以善待善是屬於人;惟有以善對惡是屬於神。」屬神的人能以善對惡,並不是因為我們比別人好,乃是因為聖靈的幫助,以致我們可以主動去愛仇敵,愛曾經傷害我們的人。這是效法天父的樣式。「所以,你們要完全,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。」(48)《聖經》所指的完全,不是代表完全人,因人有其限制和不足,完全是指好像天父一樣,去愛仇敵,在愛裏面完全。

 

弟兄姊妹,你和我都應以此為生命準則,去愛你的仇敵。神就因此稱你為祂的兒女,而你亦配得這位份。如果你曾經歷神的慈愛,你就發覺有能力可以去效法神,好像蒙慈愛的兒女。


講員: 蕭壽華牧師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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