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壹)燔祭之特點
一, 此祭教訓信徒崇拜主最深的工夫。
二, 祭牲之一切完全焚燒。(一章九節)
三, 特表耶穌向神為救贖的完全獻己。
四, 祭牲須獻者,親自剝皮切塊。
(貳)燔祭牲之種類
一,公牛(三至九節)二,綿羊或山羊(十至十三節)三,斑鳩或雛鴿。(十四至十七節)所以有如此之等別者,是因人之貧富力量而設。(主耶穌誕後八日,其母只攜雛鴿或斑鳩入殿獻祭,可知主在地上之家庭,是甚貧窮的。)茲述其預表與靈訓如下:
(甲)牛,力大能役,耐苦順服,可表耶穌之畢生工作,乃役於人。(可十章四十五節)至終順服至死,甚至死於十字架。(腓二章五至八節)
(乙)綿羊,性良而潔,耶穌在世之為人,溫柔清潔,被詬不反抗,受苦而忍。(賽五十三章七節)
(丙)山羊,性野,並指罪惡,(太廿五章卅三節)表耶穌因救人而成為罪人,(賽五十三章十二節)「列在罪犯之中」他與二盜同釘,已應此言,又為我們「成為罪,」(哥後五章廿一節)「為咒詛。」(迦三章十三節)
(丁)斑鳩雛鴿,亦性馴而潔,卑弱堪憐(賽卅八章十四節,表耶穌為人,亦處於卑微可憫之地位,且為我們成為貧。(路九章五十八節)
以上四種祭品,無論大小,均須無疵無瑕,否則不蒙悅納,我們於此種祭牲之事上,得有三個心靈的教訓:
一, 獻己於主之權利,人人可有。主所以許用鳩鴿,是恐人無力獻牛羊,然若真心按照規則而獻上,鳩鴿蒙納,與牛羊無異,信徒獻己,不論地位,智愚,長幼,若真是由愛而獻,以順服而保守,必蒙主悅也。
二, 獻己之工作,不重事工之大小,乃重愛心之多少。有人獻己後,作大奮興家,得多人歸主,在教會作成偉大的工;有人獻己後,在事工上無甚特色,他時常保守順服,或作個人傳道,或暗中代人祈禱,或為主名忍受諸般痛苦,如此之人,其在主前之馨香,實不遜於為主作大事之人也。
三, 獻己之條件。須耐苦服役,順服至終,品性溫良,常居卑弱,忍受苦難,如此四種祭牲之性者,然後得主悅納。
(叁)獻燔祭之地方(一章三節)
「耶和華面前」就是獻一切祭禮之處,摩西以前時代,各地隨建坵壇,崇拜鬼魔,故特區別一處,指定為拜耶和華之所,即在會幕前之祭壇。(利十七章三,四,五,八,九節)當日定了律法,凡宰牲或獻祭,不到耶和華面前獻給的,要從民中剪除,其若是嚴厲大概在新約有以下的兩個表意:
一,表十字架是人類拜主的獨一祭壇。但凡不托十字架上救主之名之一切祈禱,都不蒙納,且被憎惡,此等祭拜,是奉事鬼魔的,不惟如此,今日新派不信十字架上代死的恩為人類挽回之根基者,他們一切奉事之工作,都算徒然。
二,真正的崇拜,必須在主前,方蒙悅納。人前顯出熱心的奉事,輕忽鑑隱的主,此乃人所常犯,真正根基的福澤,不是在人前而得,乃由我們獨對主時,在其前傾吐我心,作甜密心交之崇事,此方是屬靈之大福。
(肆)燔祭獻者之手續
(甲)親身攜祭牲至會幕前。一章三節
一,欲免罪得救,須親自承認十字架上之主,而作求救之工,自己不為,無人可代。
二,獻己之工,亦無人可代行。
三,我們至主前,必須蒙了基督的聖義,方蒙悅納。
(乙)親手按於祭牲之上。(一章四節)
一,區別之作聖品。約書亞于會眾前受按手禮,以區別之為領袖,(申卅四章九節)新約教會之按手禮,即倣此意,其意即于眾前,以此重大責任託之,而祝其成功。
二,區別之以證其死罪。證者按手於咒詛聖名的犯罪者,然後會眾打死他(利廿四章十四節)但此燔祭之按手,不同此意,乃表其本人之罪,盡託於此無辜白受冤苦的無疵之牲,而定其死,人的罪,牲代之死,基督亦然,白受天下人類之罪,而致死於十字架。
三,按手者與此牲聯屬不分,基督之死,亦即我們之死,我們有罪,基督亦同受罪報;主召我們,是要我們與基督相連屬,(哥前一章七節)所以有信徒與基督同苦,同死,同葬,同起,同起,同升,同榮等靈理。總之,主在世如何,我們亦如何,(約一書四章十七節)主云,「從我,」又云「學我,」此皆欲我們與他實行此相連屬之道也。
(丙)親手殺牲於主前。(一章五節)
此則的靈表與靈訓,就是基督之死,是因我們的罪,如經云,「基督為我們成了咒詛」(迦三章十三節)雖當日殺基督的,是出於猶太人之主意,羅馬人之權,其實是因我們的罪,所以基督之死,是我有份殺他,但千祈一殺,不可再殺。(來六章六節)
(丁)親手剝皮切塊。(一章六節)
一,剝皮表耶穌之內部清潔,即其心靈中無一點瑕疵,可以在主前完全表白顯露,內裏誠實,得主喜愛,(詩五十一篇六節)訓我們行事為人,內外皆須在主前呈露無遺,我們獻己之工,很易生上一層皮,皮外是獻了於主,皮內(心)是仍為己有,或內心受不起主的鑑察,至獻己的路,漸生障阻,以致失敗,故真正獻己,必當剝皮。
二,切塊比剝皮更深一層,剝皮是鑑察內心的工作,切塊是鑑察性根的工作,內心之是非,是自己良心知到的,性根之是非,良心所不知的,切塊是受主分析得透徹,細微鑑隱我們在主前,曾否受過這種電鑑之工作,又能否忍受之,切塊用刀,切性根要用主的道;(來四章十二,十三節)因主道活潑有力,比兩刃利刀更鋒利,甚至人的魂與靈,骨節與骨髓,(即言行與思想)皆能刺入剖開,人心中的思念與主意,亦皆辨明,萬物無一不要顯露於主前,就是人們魂靈間的混雜,亦用此刀而切析清楚。此剝皮切塊之工,其最大的條件,是內外無疵,我們獻己之條件,是內外無罪。
(伍)祭司之工作
(甲)洒血之禮。(一章五節)
一,洒血是祭司獨有之專責,表流血代贖之工,是耶穌一己之專責;世人雖有諸多改良、救濟等工作,但對於流血代贖之工,則不能加上一指。獻祭者,雖有多種手續,但一至洒血之工,即須停手,讓祭司代行。
二,血,是全祭禮最注重之一點,血表生命,即基督之生命,為人類之罪而傾注於十字架。除素祭特表耶穌之人格外,一切祭禮,若不有洒血之工,主之心總不滿足,而人之罪亦不能免。耶穌之外,世界諸多先知,先見,聖賢,智,哲,救濟人民,敬拜上主,惟主之心,總不知足;須有耶穌一次流血,上主之心,然後即刻滿足;人若肯信靠此血,則前雖有至大之罪,亦可即免除,不再追究。血的工,如是之重要,我們不可不注重。
三,洒血於壇之四圍,表普世人皆須賴耶穌之流血,然後可以得近主。此祭壇是主曾區別之為神人相接之處。我們心中天良的虧欠,己經洒去,此洒去,就是祭壇的工作;我們可以存著誠心與充足的信心,到神面前也。(來十章廿二節)
(乙)洗潔之禮。(一章九節)
所洗的是臟與腿,臟是內部,表意念;腿是外部,表行為。耶穌之意念行為,完全清潔,將自己無瑕無疵之身,獻給上帝,(來九章十三節)訓我們當賴主的靈與道,(水)潔淨內心與行為,而常居於成聖之地位。賴水與靈,而使人成聖之道,可看(約三章五節又十七章十七節,弗五章廿六,廿七節。)
(丙)火焚之禮。(一章九節)
燔祭之焚,與贖罪祭之焚,原文有不同之意義;因燔祭之焚,是馨香上升,令主喜悅,贖罪祭之焚,是因犯罪而焚,欲即毀滅之情形。由此火焚之工,我們得以下的教訓:
一,擺在柴上。(八節)柴是木,可表十字架,耶穌在十字架上獻了自己,此擺字,有按著次序的教訓;耶穌由馬槽至十字架,是皆按著受苦的秩序即所謂十字架的路。在腓立比書(二章五至八節)就是一條按序受苦路,至終死在十字架。我們獻己的路,亦有一定的次序,經過諸多爭戰,忍苦羞辱,擊碎的工夫,然後可進到陳列主前為馨香的獻己。
二,焚獻一切。一切焚燒在壇上,乃蒙主悅納之唯一條件,即所謂完全奉獻,屬魂屬身各部的,一切完全被主操權,完全順服,獻牛羊為燔祭者,以此乃最後之手續。我們獻己,能保守完全的順服,就是再無別的更好方法。
三,馨香蒙納,若依以上手續而獻,便為馨香;有一部分不被火焚,該部分即為惡臭。基督在上帝前為馨香的靈祭面蒙悅納。(彼前二章五節,弗五章二節)火表聖靈,聖靈,我們內外的一,切須放在壇上,主的面前,受主的靈膏沐即以可保存不臭;我們最怕獻不蒙納之祭。以賽亞時代,猶太人殷勤獻祭守節,但因為手中有血(即罪)被主厭棄,(賽一章十一至十八節)故當盡除罪惡,免礙聖火。
(丁)獻鳥之禮(一章十四至十七節)
一,獻鳥之工,較牛羊更煩苦。獻牛羊的,多由其本人親為之,惟鳥則否,祭司須為之折頸,擠血,裂身,焚燒,又要格外小心。猶太人謂獻鳥是祭司至難之工,此訓我們為主服役之人,對於那些心貧弱無力之信徒服役,更須細心代勞,體貼忍耐。
二,對無力者之特別待遇。牛羊要盡焚一切,鳥之嗉子及翎毛不焚;此或可表人之心靈高下不同,心靈貧弱者,或屬靈知識淺薄者,主待之多以慈愛憐憫,與心靈強壯,屬靈知識高深者有不同。
三,蒙納則一。牛羊馨香,鳥亦馨香,不重物之大小,重在人之盡心。據猶太人云,若獻鳩則須老鳩,獻鴿則須雛鴿,即人在席上以為如此方是美味者,即用之以獻主;但若有牛羊,則須獻牛羊,總之必須盡力誠心而後已。
(戊)亞倫子孫之地位。(一章五,七,八節)
亞倫子孫,乃歷代相繼為祭司者,他們雖是人,但已為上帝選升為祭司之族,其地位甚高,雖須為己罪先獻祭,但己常常作代人獻祭之工矣。訓我們為信徒不可常常在犯罪求赦之地位,應心靈堅壯,前進至有為人代禱之能力;因為主召我們,為「有王位之祭司」,(彼前一章九節)當隨時舉起聖潔之手,隨處為人禱告,如亞倫子孫之日日代人獻祭焉。
(陸)燔祭之條例(六章八至十三節)(此例是對祭司言的)
(甲)壇上之火。(六,九節)
一,當常不息。燔祭是馨香之祭,由愛心而獻,愈多愈好,愈得主悅;故獻者甚多,常有終夜至旦,壇上之火不熄。訓我們奉獻之工,是須常常有進步,此路愈行愈窄,又須常常保存此奉獻之火,在一切生活上不停息,步步踏著「無我惟主」之條例,則必至有豐盛之生命也。
二,添柴。欲壇上之火不滅,須每日添柴,(十二節)此添柴之工,是祭司之責任。此可訓我們為教會之領袖,擔負祭司職責之人,須有不已的祈禱,不使教會祈禱之工停止,然後可以得多人歸主,及得信徒多行獻己之工。今日的教會,祈禱之火不常顯著,所以祈禱之靈不大傾注於教會,奮興之王,故不大顯著,豈不惜乎?
三,上帝之火。我們應知會幕前壇上,耶和華曾由天降下火,焚燒其上的祭牲,(利九章廿四節)此火或壇上第一次之火,(參代下七章一至三節)所羅門之獻祭亦如是,上帝既用天火燒起我們之祭,我們應負責留心,不可使之熄滅,應將上帝賜我們之恩賜,再如火挑旺起來。(提後一章六節)可惜過了不多時候,即有非聖之火獻於香壇,致有火由主前出,焚死祭司二人。新約五旬節,有聖靈之火由天降,惜乎過不多時,有在奉獻事上犯罪,致有聖靈在主前擊死二人,故我們當慎重上帝之火也。
(乙)祭司之衣。(六章十節)
主理祭禮之祭司,要穿白細麻衣服,及白細麻褲。白細麻表聖潔公義,教訓服役主家之人,當保守此條件,代人獻祭之工,自己至要聖潔,且未穿之先,用水洗身。(利十六章四節)基督至聖的,所以能為萬人之祭司;願我們作新約祭司的人,常常保守自己之衣潔白,且頭上不缺香膏。(道九章八節)
(丙)傾灰。(六章十,十一節)
所何以要傾灰,免阻火焚,此乃祭司每晨之工;此灰,是由獻祭而來的,此灰留於壇內無益,且有阻礙。教訓我們在各種靈德上,如犧牲,虔敬,節制,熱心,獻奉等,皆甚易於不知不覺中,留有各種渣滓,應常省察,作傾除之工,使焚獻之火常燃。論到預表,此灰或可指耶穌已死之體,傾於營外潔處,即指主葬於城外花園。耶穌負罪之體,要葬埋,然後得有復生之生命;我們之罪,亦須清除,然後得聖靈之大能也。
講員: 黃原素牧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