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9屆 講道會 第7講

第七講 豈可或缺:彼此饒恕

經文: 馬太福音 18:21-35

引言  ‐  馬太十八章之主旨乃教會紀律

A. 1518節:說明罪必須揭發及責備 (非指審判,乃指責備) ‐  請看加拉太書六:1,來三:13

B. 19 20 節:基督應許在施行教會紀律時特別與我們同在

C. 當犯罪者悔改時教會必須饒恕他們  ‐  林後二:5‐11

I. 饒恕的需要  ‐  馬太十八:21‐22 加強了六:1214‐15 (主禱文) 及九:26 (耶穌赦罪的權柄)

II. 不肯饒恕人的僕人  ‐  十八:21‐35

A. 王與他的僕人  ‐  十八:23‐27

B. 僕人與他的同伴  ‐  十八:28‐30

C. 王轉離原是釋放及免債的決定將僕人交給掌刑的  ‐  十八:31‐34

D. 結論與警告十八:35

 

我們處於一個充滿仇恨的世界。在過去 100 年,人與人之間有著極多仇恨。伊拉克的戰爭不是政府問題,而是種族問題;犯罪的人的世界當中沒有饒恕,但作主門徒,就是一個群體,互相寬容,彼此饒恕。今日教會之分裂,在於肢體之間出現問題,心中有怨毒,不彼此饒恕,不喜歡其他肢體。

 

《馬太福音》18 章的教訓不論在教會問題上或個人層面上均適切。18 21 節彼得的提問,反映教會訓導工作的需要:「主阿!我弟兄得罪我,我當饒恕他幾次呢?到七次可以麼?」在這個比喻中,耶穌用三個步驟論述如何面對得罪自己的人。

 

馬太十八章之主旨乃教會紀律

 

a. 說明罪必需揭發和責備(非指審判,乃指責備)

管教、訓導是成為門徒所必經的過程。當有人得罪我們時,應先看他是否願意悔改,若然沒有的話再請牧者或教會領袖作見証,以証實此人是否有罪,給他第二次機會。若然此人死性不改,就要把事情上推到教會層面——這是第三次的悔改機會。這裡的關鍵,是勸人悔改有救贖作用,是恢復與基督關係所必需的。在《馬太福音》18 18 節,基督賦予教會捆綁或懲罰罪人的權柄,並要在上帝面前成就此事(馬太福音 18:19)。基督想表達的意思,就是懲治或告誡得罪人的教會會友時,基督會特別的與我們同在,教會的決定等同主的決定。教會行訓導的真正意義,是要叫人悔改、回轉;所以一旦悔改,就立刻得到饒恕。基督也說,在個人層面也應該如此。

 

門徒的生活核心是寬恕,不敢心存苦毒,因為怒氣會蠶食教會核心。作主門徒,就需要學習過群體生活,與基督同行;而作為群體的一分子,就必需懂得饒恕。在耶穌的眾多比喻中,「不肯饒恕人的奴僕」當中篇幅最長,可見耶穌對門徒學習懂得饒恕的重視。

 

1. 饒恕的需要加強了(主禱文及耶穌基督的權柄)

 

饒恕的課題,可說是由主禱文(馬太福音 6:9‐13)引申出來的。耶穌曾提醒門徒:「你們不饒恕人的過犯,你們的天父也必不饒恕你們的過犯。」(馬太福音 6:15)。耶穌的教訓,反映饒恕的課題與「王和國度」有密切的關係。在《馬太福音》18 21 節,彼得問耶穌應否原諒人七次。當時的猶太教拉比教人只需原諒一個人三次,故彼得其實是問耶穌是否給得罪自己的人完全的寬恕。耶穌給他的回答是要原諒人七十個七次(馬太福音 18:22)。耶穌的回答,其實是要回應《創世記》4 24 節拉麥有關報復的宣言:「殺拉麥,必遭報七十七倍。」基督作出這樣的呼應,是要教導門徒要常存寬恕的心,有機會便要寬恕人——無限的寬恕。

 

不肯饒恕人的僕人

 

a. 王與他的僕人

在比喻中,王的僕人不是普通的奴隸,他可能是王的財政大臣,或是一個省長。王要求僕人賣掉妻兒和一切以償債,他所欠的錢,折算高達港幣 570 億!基督是想表達一個讓人無法想像的天文數字——巴勒斯坦 14 年稅收的總和,羅馬庫房貯金量的三分之一;但王卻將這筆巨債全部免了,代表神無限的寬恕。

 

b. 僕人和他的同伴

僕人的同伴欠了他一筆相當於港幣一千元的小債。可是,這個被免去巨債的僕人,不肯饒恕他的同伴:「他不肯,竟去把他下在監裡,等他還了所欠的債。(馬太福音 18:30)」僕人自己得到王的寬恕,卻不寬恕欠他小債的同伴。基督透過這個比喻要我們反思:在我們一生中得到上帝寬恕的罪有幾多?神寬恕我們的罪,至少有 60 萬件之多!可是,我們的朋友只對我們犯了一個小罪,我們就不肯饒恕他;這首先犯了《雅各書》中所提及的罪,即是「遺留的罪」,因為「人若知道行善,卻不去行,這就是他的罪了。(雅各書 4:17)」知善而不行,沒有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人,沒有愛那些苦難中的人,統統沒有去做,就是罪!此外,這也是「罪債」,因為犯罪就是欠上帝的債,必需還清。

 

保羅說,我們一生的罪寫滿狀紙,這些狀紙在基督被釘十字架時一同被釘。我們欠上帝的罪債起碼有一千卡連德(古代巴勒斯坦的重量單位,相當於一個士兵能背負的重量);若果上帝「按章工作」,我們便全部得下地獄。基督為我們成為付上代價的祭牲,在十字架上聖軀破碎,寶血流出,使我們欠上帝的債全部被免去。

 

其實,我們最終都要為自己的罪在神面前交賬。見到有人需要我們的幫助時,我們總會逃避責任,正如《雅各書》2 章所形容:「『平平安安的去罷;願你們穿得暖喫得飽,』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,這有甚麼益處呢?」面對有需要的人,我們不伸出送炭之手,於是就向神發出「甩身禱告」——將責任交給神。我們有機會行善卻不行,將時間金錢花在購物、消閒、總之是不願意用自己的錢財幫助有需要的人。這類罪惡,最後都必需向神交代!

 

被得罪可能會帶來很大的傷害。例如我們想幫人卻被耍;傷害我們的人不曾悔改,還佯裝若無其事。基督並不要求我們能即時放下傷創,饒寬別人;被害的傷創需要時間克服,而饒恕的法門只有一個:唯靠恩典。我們知道自己蒙主恩惠,而後就得寬恕不值得的人,施憐憫。

 

《羅馬書》5 8 節中保羅提到:「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,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。」經文描述的是進入寬恕的過程。世人墮落的醜態令人難以想象,基督徒也有極其墮落者,使身邊的人被罪所害。大衛在《詩篇》第 9 篇請求神為他伸冤、出頭;在《啟示錄》6 9 10 節也有提及殉道者求神為他們伸冤。但保羅在《羅馬書》12 章教訓我們要以德報怨:「逼迫你們的,要給他們祝福;只要祝福,不可咒詛。(羅馬書 12:14)」保羅也引述了《申命記》中神的應許:「伸冤在我,我必報應」(申命記 12:35;羅馬書 12:19)。受到極深傷害時,要把仇恨交給神,由公義的神審判,在當中要學習寬恕,愛不值得愛的人。我們只有兩個選擇:一是自己出手伸冤,和得罪自己的人一樣的墮落、醜惡;不然就由上帝完美地擺平。對於基督徒而言,饒恕是命令,沒有選擇的餘地,因為這是為我們的好處——與神同行,不論對方悔改與否也寬恕。

 

c. 將僕人交給管刑的

在比喻中,僕人把無力還債的同伴收監,使王極其難堪——他寬免了一個惡僕的債。王代表的就是神,祂對不憐恤別人的人發怒,要用刑罰他們直至所有欠債還清。比喻反映整個新約神學的倫理系統——一個人怎樣待人,也就怎樣待神,因為人是照著神形象所造的;同一原則,我們怎樣待人,神就怎樣待我們。若我們行善,主會賞賜;否則,「那不憐憫人的,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;」(雅各書 2:13)。我們經歷了神的恩典,也要對恩待其他人,這也是主禱文欲表達的:「你們饒恕人的過犯,你們的天父也必饒恕你們的過犯。你們不饒恕人的過犯,你們的天父也必不饒恕你們的過犯。(馬太福音 6:15)」王的審判,正是天父要行的事:審判罪人。拒絕從心饒恕的人,是自斷與上帝的關係。經歷過神的憐憫,我們要向人流露;經歷過神的大愛,我們要彼此相愛;對於神的寬恕憐憫,我們也要效法,好叫神的榮耀彰顯。

 

上帝要領我們上饒恕的旅程。我們本不配被饒恕,但神對我的寬恕何其深,遠過人們對我們的傷害,這不是靠自己的力量能做到的。一個群體要彼此支持才方可。請教會弟兄姊妹和基督徒朋友幫助你、圍繞你,讓你不受傷害。耶穌基督要求我們彼此相交,建立美好的群體;這是一個嚴厲要的要求,但饒恕的工課在教會至關重要!


講員: 奧思邦牧師
速記: 鄭俊昇




版權聲明
大會現場速記只供信徒溫習用,全文未經講者過目,版權屬港九培靈硏經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