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7屆 研經會 第8講

第八講  二人成為一體

經文: 馬太福音 19:1-12

按《馬太福音》第十九至二十章內容,耶穌離世近了。為何祂還有時間談論「離婚」這看似個人的問題?

 

再者,第十六至十八章論教會,在饒恕中見證十架的榮耀。那麼,為什麼第十九章卻提出這個人化的離婚問題?第十九至二十章看似零散,休妻問題、給小孩祝福、財主的比喻、葡萄園的比喻和耶穌離世,跟第八章類同,究竟作者想帶出什麼問題?馬太寫作時很謹慎,這兩章如此編排,有什麼提醒?

 

婚姻的神聖

 

耶穌不是首次在《馬太福音》十九章提出離婚的事,在第五章已論及離婚,那是從律法中論離婚;先交待第五章及第十九章離婚的準則,探討聖經對婚姻的教導。在第十九章裡,有人試探耶穌,問什麼情況下可離婚。問題背後有著基本的信念,就是在任何情況,只要丈夫不滿意,他就可提出離婚;但耶穌說除非因姦淫, 任何時候都不可離婚。從舊約至新約,《聖經》都強調神憎惡婚姻的破裂。

 

在離婚的課題上,有人幻想可以犯姦淫以便離婚,於是鼓勵自己的配偶有外遇,但這正好違背《聖經》真理。當我們提及婚姻時,當強調耶穌的教訓 ── 婚姻是神所命定的,一旦進入了這約,就不可隨意解除。說除非因姦淫, 任何時候都不可離婚。從舊約至新約,《聖經》都強調神憎惡婚姻的破裂。

 

《馬太福音》跟《馬可福音》有點不同,在《馬可福音》裡,耶穌說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離婚,但《馬太福音》則談及在一個情況下可以離婚,是否說明兩位作者有衝突?耶穌的話又有什麼意思?再加上《哥林多前書》第七章,問題更形複雜。保羅表示若配偶未信主,離婚似乎是可以容許的。《聖經》這三處離婚觀念是否有矛盾呢?讓我們從「約」的觀念來看主這事。

 

《聖經》強調婚姻是「約」,立約必有絕對的要求。在舊約,若有一方背約,這約便不能繼續。《馬可福音》講及婚姻的神聖,採用了絕對的語氣,經文說出任何人不可背約、不可離婚。但《馬太福音》指出若對方背約或離開,在「約」的觀念下,另一方不用再守約;保羅說若對方不信或主動離開時,約便被破壞。如果配偶離開世界,可以任意嫁娶,約亦再沒有約束力。任何人都不可以休妻。若然對方已離開,約就遭破壞了。這就是三段經文在離婚課題裡的一貫性。

 

家庭規章 ── 耶穌是主 

 

為什麼耶穌要提及離婚的訊息?門徒對耶穌說:「人和妻子既是這樣,倒不如不娶。」門徒和法利賽人都誤會了耶穌的意思。《摩西五經》強調法律的中心是愛上帝,但我們關心的,卻是律法的邊緣問題,我們不懂回答「什麼是婚姻」或「生命要做什麼」,反而曉得如何回答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離婚」或「可否墮胎或安樂死」。先知責備我們忘了憐愛、公義和愛神愛人,常把精力花在鑽法律漏洞。信徒當思想如何討神的喜悅。我們是否像門徒一樣,常以自我為中心、以自我利益作準繩?

 

再看《馬太福音》第十九至二十章,不同元素(如休妻問題、耶穌祝福小孩、少年財主的故事,僕人)放在一起,又有什麼意思?其實內裡有一特別的格式。 作者提醒我們要明白當時人的看法。那時猶太的世俗倫理強調「家庭規章」,規章源自遠古亞里斯多德,認為先要令家庭穩定,才令城市穩定。男人是家中的掌權者,無論太太、兒女、僕人都要順服掌權的大男人,連財富也要順服他。家庭成員被視為財富,看為擁有物,是男性的產業。把家庭搞好,把幾方面的物業處理妥當,城市就變得安穩。

 

《歌羅西書》第三章就是家庭規章的例子,「你們作妻子的,當順服自己的丈夫。」「你們作兒女的,要凡事聽從父母。」「你們作僕人的,要凡事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」聖經不是抄襲當時的世俗倫理,因為在每句之後,都有提及主,就如「這在主裡面是相宜的」,「因為這是主所喜悅的」,「總要存心誠實敬畏主」, 然而這裡的主不是指當時的大男人,而是指耶穌基督。

 

保羅批判當時的世俗倫理和家庭規章。《以弗所書》,《帖撒羅尼加前書》、《提摩太前書》,均以家庭規章作模範,批判世俗的倫理,《彼得前書》二、三 章也用和《馬太福音》第十九至第二十章,亦是藉這規章的格式寫成。《馬太福音》十八章論教會,十九、二十章講教會跟世俗社會的分別,應用「家庭規章」,挑戰當時世俗倫理!

 

門徒斥責小孩,把小孩趕走,其實深受「家庭規章」影響,把小孩當作不值錢的物質。但耶穌說:「讓小孩子到我這裡來,不要禁止他們;因為在天國的,正是這樣的人。」耶穌卻挑戰當時家庭社會的觀念。昨天我們論及「小子」的重要性,教會的中心不是權威人物,而是最卑微的小孩子。

 

耶穌再用規章的格式來討論財富。世俗倫理教導我們多賺錢,作適當的投資,把錢財管理好,耶穌卻對青年財主說:「你若願意作完全人,可去變賣你所有的,分給窮人,就必有財寶在天上;你還要來跟從我。」耶穌教導他變賣所有的分給窮人,這種理財方法,完全扭轉了常人的財富觀念。這幾段經文寫出耶穌把當時的世俗觀念扭轉過來。人以為財富重要,小孩子不重要,耶穌卻說小孩最重要,財富不重要。

 

小孩子進天國──非靠工作,全靠恩典

 

《馬太福音》第二十章寫葡萄園的比喻,同樣具震撼性。對作了一整天工的工人和只做了一小時的人,工資都是一樣,這樣的勞工管理令人驚訝。但這並不是公平與否的問題,而是神國度的恩典原則。不論工人什麼時候工作,都拿到相同的工資,惡人一生惡貫滿刑,臨死時信了耶穌;信徒終生事主,兩人死後同進天國。 耶穌表達的是能參與其中已是不公平,實際上沒有人配得進天國,這都是神給人的恩典。

 

這比喻挑戰當時管理奴隸的方法。跟之前比喻一樣,不是單講僕人,而是論及教會內恩典的道理,這裡包含了十字架的訊息,包含了救恩的成全。廿章論及耶穌上耶路撒冷,祂告訴門徒自己將被定死罪。經文又說西庇太的母親要求耶穌讓她兩個兒子與祂同得榮耀。但主說「…你們中間誰願為大,就必作你們的用人;誰願為首,就必作你們的僕人。正如人子來,不是要受人的服事,乃是要服事人,並且要捨命,作多人的贖價。」(太廿26-28)耶穌扭轉了一般人的期待,彌賽亞是經過十字架才得榮耀,我們當見證十架的榮耀,背起十字架來跟從耶穌。

 

第十九至廿章不同情節的描繪(如夫妻、兒女、僕人、財富),全都為了討論「誰為大」。為什麼耶穌要死在十架上?《馬太福音》第廿一章談耶穌進入耶路撒冷,教會建基在十架上。教會當活出十字架震撼性的福音(太十九至二十章)。耶穌挑戰當時社會文化,扭轉期待,指出權力、財富都不是最為重要,小孩子才是最重要,進天國不是靠著工作,而是單靠恩典。

 

讓我們翻讀舊約:「他離棄幼年的配偶,忘了神的盟約。」(箴二17)。經文提醒我們婚姻是個約,有約就會有人違約,而舊約用婚約來形容神跟子民的關係。「有話說:人若休妻,妻離他而去,作了別人的妻,前夫豈能再收回他來?若收回他來,那地豈不是大大玷污了嗎?但你和許多親愛的行邪淫,還可以歸向我。 這是耶和華說的。你向淨光的高處舉目觀看,你在何處沒有淫行呢?…你的淫行邪惡玷污了全地。」(耶三1-2)「從今以後,你豈不向我呼叫說:我父啊,你是我幼年的恩主。」(耶三4)

 

這裡不是論述性道德,而是說以色列人對神不忠,犯上姦淫。「…耶和華又對我說:『背道的以色列所行的,你看見沒有?他上各高山,在各青翠樹下行 淫。』他行這些事以後,我說他必歸向我,他卻不歸向我。他奸詐的妹妹猶大也看見了。」(耶三6-7)。《耶三8》下了結論:「背道的以色列行淫,我為這緣故給他休書休他;我看見他奸詐的妹妹猶大,還不懼怕,也去行淫。」以色列民行淫,對神不忠,神就與他們脫離關係。

 

全心全意愛神

 

因為在「約」的規範裡,一方犯罪違約,另一方可以脫離這關係,用不著再守這個責任,大可休去幼年所娶的妻。先知書講論神與以色子民關係時,表明百姓一次又一次犯罪。《太十九1-12》跟《馬可福音》不大相同,後者論離婚,而馬太則提出例外,除了犯姦淫外,不可以離婚。表面講這個例外,實質是論及以色列人。神跟他們立約,他們卻行淫,不尊敬耶和華,那麼神大可休掉他們。耶穌以夫婦關係來比喻以色列人跟神的關係。這樣,就明白為何十八章論及教會後再論離婚。

 

《太十二38-39》講復活,也充滿審判,因約拿宣告神審判的訊息。耶穌講得清楚,那時是淫亂的世代。《太十六1-4》跟第十九章雷同,兩章都提及人試探耶穌,前者再以淫亂的世代來形容那世代。《太十九8》論硬心,《太十九28》論審判以色列人,作者以《太十九30》把兩章連接一起,「然而,有許多在前的,將要在後;在後的,將要在前。」「這樣,那在後的,將要在前;在前的,將要在後了。」(太二十16)。這就是比喻的結論。兩章都表達了同樣的問題  ---- 神的子民如犯姦淫,不敬拜神,神可以把它休了。

 

討論離婚不是專為個人,而是為了神的子民和教會。教會當反省,自己的群體是否行淫的群體。行淫的比喻跟偶像的比喻不同,拜偶像是犯罪的行為,而行淫則強調兩者的關係,而且是一種長期關係。

 

神多次呼喚以色列人回轉;回轉後又行淫,多次反復。教會是否也如此?教會現今的角色是在挑戰世界,抑或向淫亂的世代妥協?我們的教會是忠心的,抑或只是一群行淫的子民?人以為犯罪只是小事,只要悔改就可以了。但以色列人不忠,審判就臨到;若我們不忠,上帝也不會使用我們。神是否已向我們作出多次呼喚?我們回轉後是否又敬拜別的神?

 

讓我們再次回轉悔改,彼此提醒。神還要忍耐我們到幾時?求神憐憫,叫我們不是活在邪惡淫亂的世代中。我們不可以一半屬靈。婚姻中也不可以一半時間給丈夫、一半給別人。我們也不可以一半給神,一半給其它東西。當將生命交給神,這是唯一的忠心選擇!


講員: 鮑維均牧師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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