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3屆 研經會 第6講

第六講 基督徒生活的原則

經文: 哥林多前書 6:12-20, 8:1-13, 10:23-33

今天所讀的三段經文,是保羅所討論的一個題目,教我們如何生活,在吃、穿、娛樂上都有一些的標準。這些標準叫我們知道怎樣行,才可以配合基督徒的樣式。首先我們要思想哥林多城的背景,哥林多處在當時特別的環境,此城在道德上很敗壞,把某些事情看作很平常。當時有一句流行的俗語說:「一個人若生活敗壞,他就像哥林多人一樣。」當地的教會正將生活的注意力,去效法哥林多城作為標準。他們本來是屬乎主,應該有高尚的標準;可惜他們的生活被世人改變,很多事情與教外人沒有分別。這正是今天我們教會的危險和儆惕,忘記了我們基督徒的身份,去效法世人的生活標準和方式。

 

保羅提到吃祭偶像之物,和淫亂的事兩方面的問題。在一般哥林多人而言,淫亂和吃偶像之物,也是很普遍的事情。至於吃祭偶像之物,解經家有不同的解釋,有說他們宰殺的牛羊牲畜,都經過祭祀,才拿到市場去買。因此市場所賣的肉都是拜過偶像的。另有解經家說他們很熱心拜偶像,拜祭後,一部份的肉留在廟裏,另一部份的肉帶回家去。若他不喜歡吃,可以帶到市場去賣,因為拜祭過偶像,所以價錢較廉,很多人為了節省緣故,就買這些肉來吃。所以吃拜偶像食物是很平常的事,這也成為教會很嚴重的問題。基督徒可以吃這些祭偶像的肉嗎?非基督徒請基督徒吃這肉,基督徒怎麼辦?淫亂的事在基督徒立場上有甚麼看法呢?這三段經文都是講到應當怎樣行,簡單說可以有三方面的主題。

 

(一)為我們自己的緣故應該怎樣行(第六章)

 

「凡事我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。凡事我都可行,但無論哪一件,我總不受他的轄制;食物是為肚腹,肚腹是為食物。」(六12-13)保羅論到一個要的原則,基督徒既已得救,在主耶穌裏有絕對的自由。食物不能救我,也不能叫我滅亡;萬物都是神的創造,若存感恩的心,甚麼都可以吃。首先保羅說「凡事」,這是不包括犯罪污穢的事情,乃是指本身沒有錯誤的事;它本身沒有犯罪,我們甚麼都可以作。早餐時你要吃粥、飯、中餐或西餐,你隨便吃甚麼都沒有關係,這不是錯誤的事。但你不可以偷竊或淫亂,保羅說這些事根本不應該行的。「身子不是為淫亂,乃是為主。」(六13)。

 

凡事都可行,但卻有一些條件,這裏保羅說:「凡事我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。凡事我都可行,但無論哪一件,我總不受他的轄制。」(六12)這兩個條件直接影響我們基督徒的生活。首先這裏所說的「益處」,即指對我們屬靈生命的益處;保羅說我們甚麼事都可以作,但卻不是每件事對我們屬靈生命有益處的,故此我們要避免那些對我們屬靈生命沒有益處的事情。看書是好的,看書本身不是罪;但不一定每一本書都對我們有幫助。實際上有些書籍對我們有害,所以我們要選擇。我們有自由可作甚麼事,但我們的時間很有限,故我們要選擇對我們屬靈有益處的事去作。

 

然後保羅說第二個原則「我總不受他的轄制,若我們作一些事,影響我們在主裏真正的自由;使我們屬靈生命受轄制,我便不作。這些事本身不是錯,但當我們覺得這些事是最重要,使我受捆綁,以致我不能作更有意義的工作,我便受這些事的轄制。譬如喝咖啡不是罪,但如果有某國家請我去領會;我要先問那裏有咖啡喝才去,那我便受了轄制。有一次我到一間教會培靈會講道,星期五晚那天聚會參加者少得可憐,後來該教會牧師說:「我知道今晚電視有很精彩的節目,所以今晚人少,情有可原。」凡事皆可行,但不可受它的轄制。

 

(二)為弟兄姊妹緣故我們應該怎樣行(第八章)

 

「論到祭偶像之物,我們曉得我們都有知識,但知識是叫人自高自大,惟有愛心能造就人。論到吃祭偶像之物,我們知道偶像在世上算不得甚麼。」(八1,4)在這裏「我們知道偶像算不得甚麼」,還有另外的翻譯「我們知道偶像根本不存在」,保羅並不是指那些石頭、木頭雕刻的偶像不存在;乃是說這些偶像所代表的神根本不存在。故此與那些拜祭過偶像的肉並沒有分別,也不會影響那些肉的質素和營養,因此我們可以吃。但保羅給我們一些原則,「但人不都有這種知識」。我們真正明白偶像是不存在的,但有些真正信主的人可能沒有這些知識;可能他們以前拜過這些偶像,仍覺得這些神是存在的。所以當他看見我吃拜過黃大仙的肉,他以為可以拜黃大仙;因為牧師可以作,我也可以作。我不能因我的自由,使軟弱的弟兄跌倒,因為這樣作,就是得罪弟兄亦即得罪基督。按知識我是知道,但為了愛心的緣故;甘心放棄自己的權利,所以我寧願不吃。很多時候我們太過抓緊自己的權利,所以失敗,我不因弟兄姊妹因我而跌倒。很多年前,我在芝加哥讀書的時候,該城有很多醉酒鬼;有些教會的弟兄便向這些人工作,其中有一間教會帶領了一位弟兄信主。這人因酗酒,弄致家破,失去職業,但信主後有很大改變;脫離了酒,有正當職業,與妻子和好,並加入教會福音隊向人傳福音。一天晚上,他們佈道後,一位教會領袖邀請他們到家中慶祝。因為這位領袖家境富裕,而在這種情形下,喝一點酒是沒有關係的,所以他便請這位弟兄喝。那位弟兄起初非常震驚和拒絕,但其他人也說,我們一起慶祝,喝一點酒是沒有關係的;這弟兄在不好意思之下,便喝了一小杯。很快這人又成為醉酒鬼,幾個月後,便失去職業和家庭。

 

第十章裏保羅說:若有非基督徒請我吃飯,我可以憑信心去,即使吃那些拜祭過偶像的食物,我覺得是沒有問題,可以吃。但倘若那非基督徒說這是拜過偶像的,我便不可吃。保羅解釋這不是基督徒裝假,乃是為那告訴你的人的良心緣故;因他說這是拜過偶像的,表示在他心目中,祭過偶像和未祭過偶像的食物是有分別的。所以為他良心的緣故,我便不吃。同樣原因,若碰巧買了祭過偶像的食物也不要緊。但基督徒不應參加廟裏的宴會,因為這種情況,不是單單吃那些肉,乃是直接參與祭偶像的活動。

 

(三)為神的緣故我們應該怎樣行(第十章)

 

「所以你們或吃或喝,無論作甚麼,都要為榮耀神而行。」(十31)不單注意我們靈性生命長進,不單注意對弟兄姊妹的影響;而且不論作甚麼事,都要為榮耀神。當我去看電影、打麻將、賽馬及任何事,應自問我所作的能否藉此榮耀神。「榮耀神」這三個字很難解釋,是否我們把更多的榮耀加給神呢?這根本是無可能,神有完全的榮耀,而我們是犯罪的人,怎能把榮耀加給神。聖經說榮耀神,乃是藉著我們的生活把神的榮耀反映出來,這是神造人的目的。一位畫家畫了一幅正在彈琴的美女圖畫,我們看見這幅畫,不是欣賞稱讚那位女子很美麗,她的姿態很好,乃是稱讚那位畫家的技術。神造我們,叫我們的生活在人面前把神的榮耀彰顯出來;若我們生活不似神,充滿了罪惡,不能反映神的榮美;我們便不能榮耀神,不配作神的兒女。「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。」(羅三23)就是這個意思。很多時候我們忘記對神和自己的基本身份責任,作出與神形像不符合的事,每逢我們作甚麼事前,先自問作這事是否像神的形像;若我們不能夠,便不要作,所以我們要在生活中反映神的榮耀。


講員: 鮑會園牧師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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