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著(羅六)所表達的真理,基督徒在生命上與主連在一起,那麼主的生命活在我們裏面,我們就滿有條件過著完全聖潔的生活。但在實際經驗中,我們卻發現不是如此,我們常常在軟弱掙扎中,保羅在第七章就為我們作解釋。因著我們對主所預備的豐盛生命未有清晰的理解,以致我們常處於掙扎中。
在第七章中保羅多次提及律法的問題,他好像對法律抱持著消極的態度,我們不是依賴律法得救,也不是依賴它過聖潔生活。它只讓我們知道罪的意義,他看似不大欣賞律法。若我們有此看法,我們尚未清晰保羅所持守的背後原因,其實我們理當研究一下他說此等消極的說話時的上文下理,或是他以律法與甚麼互相比較,否則我們易犯上斷章取義的毛病。保羅說我們單靠律法不能過聖潔的生活,我們不在律法以下,乃在恩典之下,我們凡是依靠神的靈作引領,就不在律法以下。 保羅曾兩次應用了「我們不能在律法以下生活」一語,但兩次有不同用法。(羅六14)提及我們因信稱義的過程,我們不能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,我們稱義全因著 恩典,有人誤以為人當在恩典及律法之下,依靠行為得救,保羅反對此說。另一方面,(加五18)提及我們過聖潔的生活不藉著我們嚴守律法上的行為,乃依靠聖靈的幫助,我們不靠律法得救,也不靠律法稱義,也不能靠律法過聖潔的生活。談及稱義時,保羅說不在律法以下,乃在恩典之下;談及過聖潔的生活時,保羅說我們不在律法以下,乃是被神的靈引導,要依靠聖靈的扶持。
(羅七章)談及我們追求聖潔生活的過程,也談及我們與律法的關係,我們可將之分成三小段。
(1)(七1-6),有人以為得救單靠信心,得救後則當靠自己的努力,嚴守律法,但保羅卻以為此法行不通,靠律法以立功乃是錯誤的方法;
(2)(7-13),在我們追求聖潔生活的過程中,保羅認為律法也有其功用及好處,好叫我們知道如何過生活;
(3)(14-25),雖然律法有不少好處,但律法也不能讓我們成為聖潔。以下將就此三段詳加說明:
(一)律法不叫我們稱義,我們也不可能依靠謹守律法以過聖潔的生活。今天有不少人反對此等觀念,以為若然如此,我們豈不是用不著守律法嗎?不,聖經從沒有叫我們廢掉律法,天地都可以廢去,但神的話一點一劃都不可廢去,都要成全。我們必要遵從屬靈意義、聖潔意義的律法。不過我們遵守律法的動機,跟我們過聖潔生活並無直接關係。保羅利用比喻來說明基督徒屬靈生活的地位,按照猶太人的律法,兩人結婚後,必須向對方忠誠,律法如神所賜的規則,將他們綑綁起來。但若其中一人死亡,婚約即被破壞,他再不受婚約規限,即使他跟別人結婚,也不屬違約。同樣,基督徒的生命也被律法所綑綁,若果我們在律法中生活,律法有權定我們有罪與否。本來我們屬神,當我們對神不忠心,違逆了神,我們被定罪,脫離不了在律法上的綑綁。但在第六章保羅解釋說當我們相信主耶穌,我們與神同釘在十架上,已向罪死亡,就如同人的婚約一樣,死亡令婚約破壞了。當人重生以後,人脫離了律法的綑綁,屬於主耶穌,我們再用不著以信守律法的方法來得救或稱義。然而不論我們是否在律法的規限下,我們都應過討神喜悅的生活,若人處身在律法下,想依靠神所喜悅的生活得救,其動機不正確。而那些相信耶穌、已被稱義的人,也要過神所喜悅的生活,但兩者的動機不同。後者不以之為得救的方法,而是按著心靈的新樣服侍主,以屬靈的態度來服侍神,而未得救的人欲依靠其行為來得救,以遵守規則來侍奉主,猶太人務以合符標準、律法的方式來過活,藉以賺取功勞在神面前得稱為義,可是保羅反對此等觀念。得救的基督徒所過的方式跟猶太人一樣,律法在他們的身上仍然有效,我們不殺人、不奸淫、孝順父母?但我們卻不以此來得救,只因我們有了新的生命,主在我們裏面活著,我們為著愛主的 緣故,過著討主喜悅的生活,為此保羅不曾說我們可以過放蕩的生活。否則我們得罪了主,未能討主喜悅。而那些靠律法得救的人,也過著同樣的生活,可是他們藉此顯明自己有資格得救,他們以為自己不殺人、不姦淫,不被定罪,大可上天堂,此等乃是儀文的、舊樣的生活。我們所過的生活,不單以工作的標準來衡量其功勞,也要考慮我們內心的動機。屬主的人也要過討主喜悅的生活,關鍵乃在於我們的動機,源於愛主的心,討其喜悅,抑或以之來邀功呢?不論在教會事奉、對別人表示關懷、對神的敬拜,亦復如此,不單以我們工作質素、多寡來衡量,也得衡量其內心有否本於討主喜悅的動機,有否按著神的標準來生活,即使工作果效未臻理想,只要動機正確,神也悅納我們的心。
(二)律法真正的功用乃叫人知道神的心意,神要求我們不可貪心,藉律法說明之。若人心裏貪心,就是犯錯,若律法沒有明言,人不知神的標準,則人即使有貪念,也不知這是犯了錯,也不可定人的罪。事實上,神已給予我們祂的標準,當我們不按我們已知的標準而行,就違犯了神的律法,律法就有權力來定我們的罪。有時,若神並無對人說不可如此,也許我們不會如此行,但神曾說不可作,人卻偏偏想去作,因著罪在我們裏面就有著此等不順服的心,並趁著機會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裏面發動,當神的命令一確立,人故意違反神的律法。究其原因,乃基於人的罪,人不願順服。
(三)保羅心中滿有掙扎,心中所想作的善事不能去作,不願意的惡他偏去做,既然人去作那些自己不願意的事,那不是「我」去作的,那是在自己裏面的罪作的。他曾多次重覆說明這種思想。這種生活的經驗在甚麼時候發生呢?有人以為這是得救前的經驗,他不能作那些神喜歡的事。但這裏說:「我願意作的善」中 「善」在別處只指是神認為好的事情,未得救的人從心中願意作那些神所喜歡的事,這似乎不大可能。保羅又說因他犯了錯,心中難過,他自己願意作的,他倒不 作,心中充滿了掙扎,一位未得救的人又豈會為此而心中痛苦呢?聖潔的生活可用自己生命中好質素來作衡量,另一方面,也可以藉人犯錯時,心中難過的程度來測度。有時候應去愛人時我們沒有愛心,應當謙卑時我們不作謙卑,生活不合符標準,若我們有屬靈的生命,當我們不能達至那些想作的事情,得救的人心靈愈難過, 屬靈生命愈見活潑。兩個基督徒犯了同樣的過錯,那個難過程度愈強的人,他屬靈生命愈有長進。反之,即使作了錯事,心中也不覺難過。而未得救的人更不會因不愛主而難過,也不會因不順服神而哀傷。我覺得保羅是說出他得救以後的經驗,他得救以後,他不能作那些願意作的事,心中難過,誰人能救他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?當神的靈在我們裏面感動時,我們也會有此等掙扎,我們理當為此而感謝主,藉此激勵我們勝過掙扎,明天我們繼續思想在掙扎中我們如何得著勝利。
講員: 鮑會園牧師
傳譯: 陳黔開牧師